广州明确土地闲置1年按20%出让金计费 2年将无偿收回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办法》强调,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全文如下:
为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涉及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根据《办法》,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30日内清理场地、完善开工相关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办法》明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三种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即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办法》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闲置,且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等。但明确,使用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方式处置时,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于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办法》提出可以临时用作停车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