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利用好传承农耕文明的种质资源——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2)
意见确立了四项核心任务。一是通过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二是通过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鉴定评价体系,强化鉴定评价。三是通过创新保护机制、确定保护单位、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健全保护体系。四是通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建立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等,推进多元化开发利用。
意见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不得擅自、超范围划定禁养区。规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资源保护工作。
意见规定,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促进全社会共同保护
问:目前种质资源保护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科研院校等,如何调动全社会力量?
答: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很多古老的地方品种、特色资源都是在老百姓家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深山老林里得以保护和延续,一些地方品种的濒危、珍稀程度不亚于大熊猫,让更多农民、社会组织参与资源保护工作很有必要。
下一步,将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过程中,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对国家资源库(场、区、圃)没有收集保存的资源,颁发鉴定证书。加快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表彰奖励机制。
同时,完善市场机制,挖掘资源文化。加快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支持种畜竞争性拍卖等活动。鼓励具有典型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农业种质资源,依法申请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在持续利用中得到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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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