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18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销售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在对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运动鞋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Tiger”注册商标近似,易产生混淆。丰台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处以5587万元罚款。经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高达1115万元。北京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区域协作,对分布在全市多个区的24家店铺统一收网查处。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生产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7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华亭工商所对城厢区东弘鞋底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鞋底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生产标有“NIKE”注册商标的鞋底89双,违法经营额共计445元。该加工厂于2017年12月1日因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此次属于二次侵权,城厢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16万元罚款。
海口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对王某涉嫌销售侵犯“飘柔”“海飞丝”“高露洁”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行查处。经查,侵权商品涉及47个种类,共11407件,主要销往海口市乡镇市场,违法经营额4.68万元。海口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9.35万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农村市场环境。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工商局桑珠孜区分局对藏隆广场某烟酒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库房内查获大量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及空包装箱、手提袋等。经查,该烟酒商店共购进侵权白酒194瓶,已销售3瓶,认定违法经营额为12.9万元。桑珠孜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51.7万元罚款。执法人员高效调查取证,依法从重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对成都盐井酒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郎”“郎酒”“郎 贵宾”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阿甘郎”系列白酒。此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对于未被法院认定为假冒但涉嫌侵权的商品,泸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实现了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司法裁判无缝对接。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津南区北闸口镇某村一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印有“NIKE”“adidas”“Gucci”“PUMA”“FILA”等标识的侵权T恤衫11040件。经查,当事人周某采购未打印标签的T恤衫销往农村大集,还从山东、河北等地购进侵权T恤衫24280件,通过微商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763.6万元。当事人行为虽然隐蔽,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权利人的通力合作下,依然难逃法网。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锤案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卡洛塑业有限公司厂房3楼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有“博世”“中台”注册商标电锤近600只。经查,当事人吴某自2014年起租用多处厂房,采取厂中厂方式,雇用工人生产销售假冒“博世”“中台”等注册商标的电锤,销售额达1亿元。此案属团伙作案,产品多渠道销售。市场监管部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执法协作,及时固定证据,为后期行刑衔接带来便利。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