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歧视”是对人权的无情挑战(2)
尽管在程序上国家的条约义务并不一定当然直接及于其公民,但是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难道就可以无视国际人权法的精神,实施“疫情歧视”吗?而对于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国际人权法的国家的公民而言,就更应当受到约束。
应当回到理性与良知的正确轨道,把应对疫情扩散采取的正当隔离措施与指责侮辱区别开来,把担心与人身攻击区别开来,坚持把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尊重人权,唾弃歧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之精神,携手共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
《 人民日报 》( 2020年02月18日 11 版)
(责编:马昌、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