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 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2-02 22:47:38
浏览

   11月27日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教育标准制定程序,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完善教育标准实施机制,健全教育标准管理机制,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资料图:小学生在早读。 张云 摄

资料图:小学生在早读。 张云 摄

  《指导意见》提到,近年来,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观念尚未树立,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实施机制还不完善;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等等。

  《指导意见》明确,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教育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教育部依据职责负责教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家标准”是标准化法规定的专属名词,未经过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的教育标准,不得冠以“国家标准”名称。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教育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教育部制定,具体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教育领域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部。

  《指导意见》提到,要统筹好不同领域的教育标准,保持标准相互衔接,避免标准之间的冲突。强制性标准、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为底线要求,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并实施更高标准。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指导意见》明确,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标准、学校建设标准、教育装备标准、教育信息化标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教育督导标准、语言文字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快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视野、内容科学、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教育标准体系,实现教育标准有效供给。

  《指导意见》提到,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向社会公开其执行的教育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教育领域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教育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力度,通过专项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对纳入工作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提到,积极参与教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动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并承担有关职务。加大国际教育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注重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中国教育标准“走出去”,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做好中国教育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