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期货客户开户规则 新增账户休眠管理
近日,证监会就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工作。
此次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号)进行了修订(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同步废止《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20号)(下称《决定》),将其中部分规定纳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了五项内容,一是新增账户休眠管理章节,吸收《决定》中账户休眠管理相关内容;二是优化实名制中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三是适度减轻期货公司运营成本,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保存开户资料的要求,调整为确保可以查询开户资料即可;四是增加遵守有关反洗钱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性规定。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业内普遍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休眠账户作出的要求。
所谓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休眠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含)人民币以下四个条件的账户,或者2009年9月1日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开立交易编码,但是客户资料不完整或者关键信息不准确的账户。
业内人士分析称,常态化休眠账户认定与处理工作是体现期货市场账户管理特色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通过每月一次的休眠账户常态化处理工作,将及时对市场产生的休眠账户进行处理,从而形成解决休眠账户占用系统资源、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等问题的常态化机制,使期货市场的账户统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休眠账户将被定期剔除出期货市场数据统计范围,这对监管部门决策和市场分析工作都是很有意义的。
具体看来,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六章“账户休眠管理”,将《决定》有关休眠账户的定义、对休眠账户限制开仓、休眠账户激活等规定纳入《开户管理规定》,并将统一开户制度实施(2009年9月1日)前,直接通过期货交易所开立交易编码,但是客户资料不完整或者关键信息不准确的账户,纳入休眠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监控中心收到期货公司提交的账户休眠申请后,应当及时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休眠账户进行标记并将处理结果经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账户休眠后的下一个交易日,限制其开仓权限。另外,期货公司激活休眠账户时,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账户激活申请,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休眠账户激活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解除其开仓限制。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期货公司而言,新规也在着力减轻其运营成本,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保存开户资料的要求,调整为确保可以查询开户资料即可。在保证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减轻期货公司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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