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343万好处费!建设银行员工违规办理信用卡被判六年
近日,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信用卡中心业务员赵某某为他人违规办理信用卡,并收取好处费3432938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赵莹莹、武雪违法所得人民币3432938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信用卡中心业务员期间,与被告人武某共谋为他人违规办理信用卡,并收取好处费。期间,指使张某2、韩某1、代某宣传发展客户,指使律某(已判决)通过伪造银行印章的方式制作假银行流水,指使俞某1找到徐某(另案处理)在中国建设银行阳光支行网点将申请人资料违规提交到信用卡审批系统,由赵某某完成信用卡的审批,并通过中介人员李某3、杨某、阮某(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发展客户。发卡后,由武某通过于某1(已判决)以刷POS机的方式将好处费套现。通过上述方式,二人共计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432938元。
被告人武某于2017年9月12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情况、立功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员工基本情况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信用卡中心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员工赵某某工作情况的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信用卡办理流程、员工赵某某任职期间岗位责任制、802张风险信用卡截止2019年4月20日还款情况、关于举报原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员工赵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函、中国建设银行纪检部门对赵某某的事实见面材料、802张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信用卡所需的流水账单及信用卡交易账单、武某、于某1、赵某某银行流水及于某1名下POS机交易流水、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鑫源超市电子交易流水、大庆市萨尔图区刘某家具店电子交易流水及大庆益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各银行对涉案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比对及核实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信用卡申办资料及消费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提供材料、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证人褚某、武某、王某1、周某、冯某1、温某、冯某2、于某2、何某、李某1、王某2、田某、张某1、朱某、李某2、杨某、阮某、李某3、俞某1、孙某、李某4、徐某、韩某1、张某2、律某、于某1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武某的供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武某共谋利用赵某某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某某、武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32938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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