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停止10月底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5)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潞东分局备案侦查。2019年12月18日,犯法嫌疑人李某斌因涉嫌偷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公安构造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查看院移送审查告状。
查看构造经审查,发明李某斌偷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阶梯不是厂区骨干道,交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偷窃该处井盖虽造成必然危险性,但危险水平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偷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审讯断,以李某斌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该讯断已生效。
【典范意义】
对付偷窃、粉碎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按照“两高一部”《关于治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划定,精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详细来说,要按照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团结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环境、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类因素,举办综合判定。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偷窃雨水井井盖,井盖位于厂区内的非骨干道上,平时交往的人员不多,通行的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危险水平不高,也达不到足以造成车辆倾覆的水平,不切合以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和粉碎交通设施罪的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偷窃,已到达偷窃罪追诉尺度,该当以偷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看构造依法将公安构造移送审查告状时的以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改变定性为偷窃罪,不工钱拔高,确保了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