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中新网杭州8月2日电(郭其钰 许疏影)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提出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明确省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平台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数据共享、开放的唯一通道和载体。
该《条例》主要涉及公共数据平台、数据采集与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与利用、数据安全等5个方面内容,规范了公共数据的采集、使用和治理体制机制。
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采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
针对应急突发事件,《条例》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依法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或者向个人采集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及时共享和开放相关公共数据,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
同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获得的突发事件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采取封存或销毁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在数据开放与利用方面,《条例》明确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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