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处五类行贿行为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在多数情况下,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纪检监察机关历来重视打击行贿,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
当前行贿行为有哪些特点和危害?一些不法分子为何热衷于行贿?如何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精准性有效性?记者采访了纪检监察干部和专家学者。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以5000元起家的小企业,主要业务是为各大单位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服务。短短几年,开尔公司业务做到覆盖云南全省16个州市,涵盖全省公检法等单位,年营销额达2亿元。今年8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推出的专题片《开尔行贿记》,披露了该公司快速扩张的“秘诀”:“送钱,就可以把一些领导摆平。送钱,一些领导就同意让你做一些项目。”靠送钱拿项目,开尔行贿案涉及105名公职人员,其中省管干部9人,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96人。
大量案例显示,行贿在公权力运行的各领域几乎“无孔不入”,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
从行贿主体看,行贿人以私营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为主,或谋利或谋官,多次行贿现象普遍。云南省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天福为承揽工程及结算款项等,先后14次送给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共计人民币1377万元,徐天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从行贿金额看,数额攀升,尤其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巨额行贿现象突出。川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阿多,肆无忌惮利用职权为所谓“兄弟”在金矿调整和金矿进场探矿等方面提供帮助,把受贿化作“礼尚往来”,其收受的1454万余元贿赂中,一半以上来自三位所谓的“兄弟”。
从行贿方式看,行贿人主动“围猎”特征明显,行贿手段日趋隐蔽复杂。有的量身定制“诱饵”有预谋“围猎”,有的“放长线钓大鱼”长期“围猎”,有的通过看似合法的商业运作掩盖贿赂实质,有的在境内谋利境外送钱,或向领导干部指定的“代理人”支付好处,有的打“擦边球”,将行贿“期权化”“长期化”。如海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工程承揽中获得方便,多次向海南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美文行贿。为了将款项洗白,唐某不仅以他人名义为张美文开设一股票账户,还将代为保管的400万元及其它贿赂款共计1200万元打入其中,供其投资。
从行贿目的看,行贿人不只为谋求经济利益,有的还试图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公职人员处心积虑行贿买官,有的不法商人为捞取政治身份拉票贿选。如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侯生明被通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送予他人财物”“涉嫌受贿、行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