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处五类行贿行为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4)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某境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因涉嫌单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多次串供,被湖北省黄石市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考虑王某公司有许多事务需及时处理,专案组让其对公司事务进行授权交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银行到期贷款需续贷,也允许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专案组加班加点调查取证,在王某如实交代问题并完善证据情况下,及时依法对其解除留置。王某说:“刚开始被留置时,内心是忐忑不安的。配合调查时,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了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忙开辟了绿色通道,没有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
黄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杨军介绍,实践中,黄石市纪委监委按涉案程度进行分类评估,因企因人施策: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引导涉案企业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尽量不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以办企业为幌子,实际充当“权力掮客”,搞钱权交易、介绍贿赂等严重危害市场公平,且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涉案人员,果断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薛鹏 韩亚栋报道
原标题:重点查处五类行贿行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精准有效打击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