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处五类行贿行为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2)
“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加大对行贿的惩治力度,有利于遏制行贿人的动机,降低贿赂犯罪概率,这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
这是浙江省兰溪市个体商人赵某的忏悔:“没有被留置之前,我总觉得反腐败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对我们这些商人问题不会很大,最多被叫去核实一下情况,然后就把你放出来了。”“现在除了悔恨还是悔恨,悔恨自己为什么平时不多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要是能早点认识到当前反腐败形势,估计我就不会去做那些傻事,更不会送那么多现金给吴乐华。”
吴乐华是兰溪市政协原副主席。据赵某回忆,自己此前对行贿的严重性毫无概念,为在当地做项目,他主动与吴乐华搞关系揽工程。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兰溪市纪委监委于2020年9月将赵某留置。赵某到案后,交代了他与吴乐华的利益关系:4年多时间,赵某先后5次向吴乐华行贿650万元。赵某交代问题后,吴乐华很快被留置。
今年8月,赵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赵某后悔不迭。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这样的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而其在实践中被列为打击重点。
《意见》着力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一段时间以来,惩治行贿的力度不够,导致行贿行为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是行贿人不收敛不收手、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于文豪举例说,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刑事追诉率低,对行贿人的量刑偏轻。“有办案观念上重受贿轻行贿,有办案方式上以宽宥行贿来打击受贿,还有行贿犯罪的‘罚金刑’适用不够科学规范等现象,久而久之让不法人员产生一种误解,那就是受贿有罪,行贿罪轻甚至不受追究。”
于文豪认为,在继续保持打击“受贿端”腐败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提出要精准打击“行贿端”的五类行为,这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也向全社会释放出进一步加强对行贿严肃惩处的信号。
多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