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完善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专设一节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予以细化,坚持执纪执法贯通的理念,针对监察监督的特点,把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治监督的目标任务、丰富内涵和着力点转化为监察法规规定,同时体现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之中、融入权力运行全过程的要求,要求监察机关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二是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条例》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对于违法案件调查职责,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调查、处置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包括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以及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条例》对相关管辖规则均进行了明确。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以及《条例》对权力的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尊崇纪法,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条例》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三是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制度规范。为促进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可以采取有关监察措施。《条例》以严肃审慎的态度对待监察法赋予的权力,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在第四章中分节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四是构建监察调查证据规则。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条例》第四章设专节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强调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首次在法规中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高标准的证据要求规范和约束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对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四)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