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1-05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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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 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生态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此次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最高检此次发布5件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更好地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事业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的具体表现。二是更好地推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为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仍然对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存在认识不够深刻细致、理解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通过发布本批5件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也是为了更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三是更好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护卫长江生态环境的意识。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更依赖于人民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危害的了解和抵制。我们发布这批案例,就是要让广大群众明白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法律,守护长江母亲河。

  问题二:这批典型案例在内容的选择上分别作了怎样的考量?主要体现出怎样的特点?

  答:本次共发布5件典型案例。案例一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斩断跨省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的黑色产业链,严惩以非法捕捞为业、有组织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案例二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多人参与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好入罪关口,既确保了有效治理,又防止了打击面过宽,确保罚当其罪。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毒鱼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要以身试法。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检察机关采用刑事手段打击生产性垂钓犯罪的积极探索,明确了对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生产性捕捞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案例四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虽然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依法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案例五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案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后,主动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防止了处罚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