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1-05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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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批案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检察机关针对长江流域常见多发且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政策取向。其次,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从严惩处的案例,也有因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在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第三,案例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发布的案例将当事人修复渔业资源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环境改善。第四,这批案例注重释法说理,案例详细阐述了各类常见非法捕捞作业方式的危害和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问题三:请介绍一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一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一是积极开展跨部门协作。湖南、江西、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合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提供制度支撑。江苏省检察院牵头制定《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强跨区域协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等11项跨省、市协作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一江一河”流域绿色发展的检察合力。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协作。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实施打击的同时,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推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

  另一方面,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一是促进生态修复。重庆市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人员定期到基地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江苏省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人员主动交纳损害赔偿金,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二是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办案加强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提升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意识。

  问题四:结合司法办案实践,能否介绍下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发案有哪些特点?

  答: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