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3)
一是从案发地看,该类犯罪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中下游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5984人,占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人数的65.11%。该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渔业资源丰富且当地多有捕食野生鱼的传统,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二是从犯罪人员构成看,涉及转产渔民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偷捕,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还有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三是从发案原因看,一些案件系因群众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导致。
问题五:对于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有哪些好的意见建议?
答:长江的新生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守护。要充分认识到,长江“十年禁渔”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沿江人民的长远利益、最大利益,是修复和改善长江生态的必经之路。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更离不开老百姓的积极配合。对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首先,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相关执法部门要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地宣传《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宣讲解读长江禁捕相关政策。通过持续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告知公众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
原标题:最高检就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