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在法律政策框架内解决(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是出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而当事人冯某某的诉求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申请人和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各方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张存庆 岳华 李懿婷)
原标题: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在法律政策框架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