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升级版”环评办法:9种情形可实施区域限批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2-16 16: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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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升级版”环评办法:9种情形可实施区域限批!

  记者 殷鹏

  “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此举也被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杀手锏”。

  2月15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集中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近日该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哪些情形可实施区域限批?又如何解除?川观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何时启动区域限批?

  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等9种情形

  办法明确,出现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可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工业园区、企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可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办法有何新特点?

  限批时限更长,限批情形更多

  川观新闻记者了解到,2019年6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限批工作,去年4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修订工作,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征求了地方、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送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新办法。

  “新办法增加了多种限批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要求,此次管理办法增加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工业园区和企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限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