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契机 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
实践中清单之外“别有洞天”的现象屡禁不止。绝大多数备案徒有其名,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有些部门、有些地方为备案制作了备案证书、备案号,开展活动之前必须要取得备案机关的同意。而且,各种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目满天飞,还有评估、考核、认定、核查等各种措施,实质上也是审查强度不同的行政许可。
“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执行得越严格、行政许可法的法定要求落实得越严格,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小。但是汉语中可供选择的词语众多,加之监管能力还不足,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在清单之外变相设置许可。如果一个地区行政机关利用多种手段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来实施事前审批的权力,这种整治就是在“装门面”、“踢假球”。检验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最真实,也最根本的指标就是变相许可是不是减少了、杜绝了。各部门各地区要对整治变相许可高度重视,采取适合本部门本地区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对变相许可的整治纳入法治督查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评估的指标体系中来,并将此作为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专项工作来持续深入推进。
第三,理顺多部门关系是执行《清单》的难点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多部门关系如何处理是难题。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集中许可部门与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明确,而且应当建立日常合作机制,在整体政府、智慧政府的理念和体系内通过政府数据共享或政务信息推送、及时反馈等方式来增强沟通协作,减少扯皮和推诿。二是行政许可权下放的改革中,县市以上政府部门“一揽子”下放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到乡镇、街道的,基层强烈反映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行政执法是接不住的。下一步对拟下放事项要充分调研,了解基层执法的实际难题,严防盲目下放、一放了之;明确每一个行政权力下放的法律性质到底是授权还是委托,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下放部门对承接部门的执法指导和业务培训等,杜绝职责下移、只批不管。三是理顺行政机关和监督主体的关系。落实清单制度,靠的是对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监督,要将各种监督拧为合力、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对法院行政诉讼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还是对监察委、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都应当自觉接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副教授 王静)
原标题:以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契机 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