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2)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根据宪法和2021年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二审稿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修正草案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时限对于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能难以做到,建议增加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为保证常委会充分了解议案的有关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
修正草案对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等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建议根据多年来实际做法,对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先行审议作出规定。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修正草案规定:“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有的部门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增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的规定。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修正草案对常委会听取有关报告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
修正草案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处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提出议案,建议增加有关规定。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有的意见提出,为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丰富专题询问实践,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作出规定。关于专题询问,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中包括“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根据这一规定,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