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3)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考虑做好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相关规定表述的衔接,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入二审
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
本报记者 亓玉昆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为统筹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与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草案增加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提高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据此,草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
防范利用金融系统非法转移资金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环节,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建议进一步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经过研究,草案作了以下修改:将涉诈监测治理对象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扩展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增加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为用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便捷渠道;为保障监测识别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确金融机构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此洗钱。
从实践看,开展有效宣传防范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经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据此,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二是增加金融机构、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相关义务。三是扩大预警劝阻的责任主体,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的预警劝阻措施。
草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企业提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是主要侵权责任人,对相关行业企业设定民事责任应当慎重,同时要考虑对优化服务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二审稿修改为与民法典的衔接性规定,不设定新的民事责任制度。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本报记者 亓玉昆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
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引入安全港规则再作斟酌;有的建议明确,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安全港规则限定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