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新修订全文内容)(6)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6-25 1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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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十九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

  第九十条 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裁决体育纠纷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具体组成办法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第九十五条 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六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第九十七条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