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6)
检察机关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维权陷入困境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运用“穿透式”办案方式,针对迄今近30年的登记颁证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并坚持跟踪推进,最终实质性解决争议,消除了权利人进一步申请颁证的障碍,解决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揪心事,也增强了申请人对内地司法公正的信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
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公房租赁 主体资格 住房保障
【案例简介】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始得知其租住的公有房屋已被赵某违法获取,遂以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苏某租住。在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过程中,赵某伪造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使用权人证明。审查认为,苏某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职能已转入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因赵某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房管局并入该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补缴自房屋涉诉以来的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