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3)
(二)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走访当地村委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矛盾缘由,并就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公安机关、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听证,卢某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愿意赔偿孙某的医疗和误工损失,孙某也表示谅解卢某,同意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卢某、孙某自行达成和解,卢某赔偿孙某损失11.3万元,出具书面保证,承诺不再与孙某冲突。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卢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公开向卢某、孙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三)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布,进行普法宣传。检察机关结合走访情况,在村委会组织卢某及其亲属、孙某、村民代表、村干部等一同参与,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布。检察机关阐述了案件的事实、性质,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的规定,以及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对卢某进行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以后会理智做事,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典型意义】
(一)探索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开示。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部分事实不认罪的案件,通过证据开示,使犯罪嫌疑人认可已查明事实,提高认罪认罚自愿性。
(二)以公开听证保证不起诉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可接受度。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三)通过不起诉公开宣布释法说理。对民间纠纷,特别是发生在邻里间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组织不起诉公开宣布,增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开性和说理性,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平和、理性处理纠纷。
案例三
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香的弟媳妇),女,农民。
被害人王某香,女,农民。
王某的婆婆去女儿王某香家暂住期间,所住偏屋因年久失修在雨中倒塌。王某香送母亲回家时发现偏房倒塌,以为王某所为,遂骂王某,二人发生口角。后互扯头发、抓扯对方并在地上翻滚,其间,王某将王某香压倒在地,用膝盖跪压在王某香上身,造成王某香右侧6根肋骨骨折。王某香也咬了王某右手小指。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王某香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经电话通知,王某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讯问、听取意见,了解双方和解意愿。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亲属间,有和解基础。检察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认罪悔罪,表示会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愿意和解。同时,检察机关听取了王某香的意见,王某香也表示愿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