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6)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3-07 1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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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如下补充完善:一是在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修正草案第七条)。二是在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审查相关法规等方面的要求(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一是关于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规定“基层治理”(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三是扩大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