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涉农资犯罪313人、提起公诉843人(3)
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涉案化肥不合格。经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肥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受害农户耕种的玉米减产400余万公斤、水稻减产1500余公斤,经济损失共计560余万元。
2020年4月至5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3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七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况,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均予维持。
案例五
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仅有兽药销售资质,而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青霉素钾小白包,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粉(囊杆双杀)等兽药对外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还向有生产兽药资质的两家公司提供配方生产兽药后,定向销售给新某药业公司。柴某某将以上自己生产和其他公司生产的兽药,以新某药业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9万余元。经检验,相关兽药成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被告人柴某某生产、销售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等系假兽药或劣兽药。
2022年6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柴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7月1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202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涉农资犯罪313人、提起公诉8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