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8-08 16: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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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

  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的,相关技术系统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保护要求,并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保护人脸信息安全。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还应当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人脸信息,无法避免的,应当及时删除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十九条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每年对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情况改进安全策略,调整置信度阈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图像采集设备、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认证合格或者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或者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