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9-14 1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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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集英公司所处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立升公司提供的殡仪中介服务系由基本殡葬服务衍生而来,其所处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集英公司作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立升公司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且立升公司没有替代选择。集英公司拒绝为立升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立升公司被彻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死者亲属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立升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殡仪中介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有交易并非强加交易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集英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条件下恢复立升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同时根据集英公司拒绝交易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持续时间,酌定集英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交易行为给立升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全额支持了立升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果是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本案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拒绝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缪某与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逸隆公司)系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之一。2014年,缪某从逸隆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通用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缪某认为,其在2014年从逸隆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时,正是通用公司实施上述纵向垄断协议期间,且购买价格也是涉案处罚决定认定的垄断价格,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涉案垄断行为的侵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用公司赔偿其购车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00元,逸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通用公司最低限价对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认定通用公司与逸隆公司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判决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缪某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