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6)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号〔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与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托毕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托毕西公司是我国唯一具有巴曲酶注射液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先声公司)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简称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占有100%份额。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先声集团公司和江苏先声公司拒绝与托毕西公司进行交易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此后,江苏先声公司与托毕西公司签订2022年购销合同,但拒绝履行,导致托毕西公司自2022年4月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托毕西公司请求判令先声集团公司、江苏先声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托毕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亿元。先声集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实施地为北京,也无证据证明托毕西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拒绝交易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是拒绝交易行为所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认定,先声集团公司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销售原料药,使下游制剂企业因无原料药供应而停产。由此可知,本案被诉拒绝交易行为对托毕西公司直接产生的结果是其作为下游制剂企业因没有原料药而停产,托毕西公司的生产工厂位于北京市,故托毕西公司因被诉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直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先声集团公司的管辖异议。先声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垄断行为损害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益。本案通过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对拒绝交易类垄断案件的管辖确定具有参考价值。
6.“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核准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西门子”由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享有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字号“西门子”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奇帅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个人独资企业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维创公司)销售了前述被诉侵权产品。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以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帅公司、新维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赔偿请求。奇帅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