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曝光第二批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1-16 1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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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对重点地区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燃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或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存在无证生产、非法销售、虚假检验、违规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单位和检验机构。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曝光。

  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相关材料,对南京市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上海精夯阀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周建新通过9次交易,陆续从该公司购进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JYT-0.6型调压器)。当事人销售JYT-0.6型调压器的货值金额共计147600元(9840×15),违法所得48375.6元(9303×15-9303×9.8)。当事人销售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过程中未履行进货销售记录义务。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844-2018)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1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375.6元(含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人民币2214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9775.6元,已上缴国库。

  2.安徽省广德市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德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单》、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存在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及报废的气瓶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为甘某某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及报废的气瓶;2023年6月为广德市桃州镇某小吃店等餐饮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茂联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遂溪县茂联燃气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违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遂将违法线索移交至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遂溪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对该公司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款200000元,并将涉嫌吊销充装许可证的材料移交市局进一步处理。鉴于该公司已3次被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 号)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3年5月31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该公司充装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检验气瓶案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7月1日对送检的70只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时,未检验“耐压试验”项目,但出具了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合格待出厂的气瓶未涂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