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曝光第二批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2)
鉴于该公司曾于2022年9月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344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许廷达罚款36000元,对该公司检验人员王天勇罚款35000元,检验人员张亮聪罚款30000元。
5.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河储气站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充装气瓶案
2023年3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梅州市大埔县三河储气站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工人对57只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并依法对现场涉嫌非法充装的57只气瓶予以扣押,对用于充装的2台充装设备电子灌装秤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7只,处3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8792元。
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2023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情节严重。8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银市监处罚〔2023〕101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经审查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曾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银市监处罚〔2022〕1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但其在经营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在被行政处罚过一次后又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吊销其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吊销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处罚决定。
7.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超量充装的违法行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