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持、多层嵌套、长期回报……揭开违规投资入股“面纱”(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22 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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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段隐蔽、伪装性强、金额较大。”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王健雄介绍,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往往借用家人、亲属、朋友等人名义,通过隐名代持、多层嵌套、长期回报规避监管或调查。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杨海称,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行为侵犯职务廉洁性,侵蚀党的健康肌体,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严厉整治。

  相关党纪法规对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股票买卖作为一种商事行为,本身具有营利性质。

  1993年10月,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管理越来越规范。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作为当前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还明确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并明令禁止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收受干股问题作出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意见》还就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紧盯行权用权情况,揭开遮盖在违规投资入股上的“市场化”“合法化”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