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慈善法9月5日起施行,有哪些亮点?(2)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新修改的慈善法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力度,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增加了职业限制,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新增的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使追责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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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个人求助
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这些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新修改的慈善法亮点之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
法条中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纪恒表示,草案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建立起了事前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平台质量,给求助人、捐赠人提供可靠的渠道,更好地维护救助者的正当权益。
针对这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俊华同样表示肯定。但同时,黄俊华也认为,实际操作起来可能有一定困难,因而他希望尽快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在网络平台查验过程中,如何查验、查验到什么程度等,只有把这些理清楚了,才会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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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依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道路上,修改好慈善法仅仅是第一步,能不能通过修法让慈善事业发展更进一步,还要靠各方面下大力气宣传、贯彻、落实。
慈善法是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石宏表示,此次慈善法修正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开展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推动人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同样提到要加大法律宣传贯彻力度。他表示,在慈善法修改调研和征求意见时,发现一些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导致的,而是慈善法出台以后的宣传贯彻不到位、相关配套规定不健全、实践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因而,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要让广大慈善活动参与者看得懂、听得明白;让有关监管部门会用法、用好法,使修改决定能落地、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