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关注 | 严惩“行贿人代持型”腐败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6-03 04:19:02
浏览

透过表象把握本质 综合分析精准处置

深度关注 | 严惩“行贿人代持型”腐败

  近期查处的部分腐败案例显示,一些受贿人往往“受而不收”,即与行贿人约定由他人代持或保管财物。其中典型的是“行贿人代持型”受贿,即约定财物由行贿人代持或保管,并保证受贿人能够随时取用。

  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方式,这类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隐藏真实目的、迟滞交易行为,意图逃避打击。此类受贿行为有何特点?如何准确认定、严加查处?如何以案促改促治?记者进行了采访。

“行贿人代持型”受贿的手段、形式众多,更为隐蔽,案件查处难度较大

  “‘行贿人代持型’受贿更为隐蔽,查处难度较大。”山东省莱西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冠超表示,行受贿双方往往高度默契,赃款赃物由行贿人代为保管或打理,受贿人本人及亲属并不直接持有,外界很难察觉。2023年,该委就查办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2015年至2016年,时任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民应商人王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其成立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帮助。王某某为表感谢,送给卢民该公司15%的股权并由自己代持。2016年至2023年,卢民累计获得该股权“分红款”435万元,后卢民安排王某某将上述“分红款”代为投资多个基金项目以获取更大收益。2023年8月,卢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周剑杰告诉记者,此类受贿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知晓范围有限,受贿人隐身幕后,通过行贿人代持财物;二是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双方在行贿人具有实际支付能力基础上,就代持人员、代持方式、代持标的物和接收形式、具体谋利事项等达成共识;三是代持物形式多样,包括现金、房产、股权等多种资产,且受贿人具有实际支配使用的控制权;四是利益勾兑隐蔽,多以口头约定而非书面协议等明确双方利益。

  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妄图躲避调查,与管理服务对象约定,待退休后再兑现“好处费”。2003年至2006年,杨承华在担任浙江省富阳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为鲁某在某房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杨承华与鲁某约定280万元好处费由鲁某代为保管,待自己退休后再兑现。2017年,杨承华退休一年多后,分三次收受了这笔钱。2024年4月,杨承华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不仅是股权、钱款,房产也成为这类代持行为的重点目标。2019年,江苏省扬州市某区原副区长叶某想购买房产,某公司总经理高某某考虑到叶某多年来对公司的“帮助”,主动表示代为支付房款。此后叶某选中一套价值238万元的商品房,要求房产公司为其预留。因担心有风险,高某某为其付款后,叶某叮嘱高某某暂时不要网签。叶某、高某某等人一起验房并办理拿房手续后,叶某安排高某某将钥匙、电费卡、门禁卡等房产资料带回。直至叶某案发时,该房产仍未网签备案。

  “表面上看该房产并非叶某所有,但实际上叶某曾为高某某谋利,且叶某职权对高某某公司经营具有制约力,高某某对叶某言听计从,叶某对该房产具有实际控制力,形式上已经达成了行受贿合意,侵害了职务廉洁性,所以认定其受贿238万元既遂。”查处高某某案的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解释称。

紧盯要害、多方排查,让隐藏幕后的受贿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