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关注 | 严惩“行贿人代持型”腐败(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6-03 0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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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要这笔钱当时很纠结,最后还是贪欲占了上风,选择先放在陆某某处。以为这样最为稳妥,给自己留足余地,将来一旦出事,也能否认、抵赖……”面对审查调查,江苏长江口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某某交代称。

  2019年至2020年,袁某某帮助融资中介陆某某在长江口集团先后承接了4笔贸易型融资业务,按照袁某某要求,袁、陆二人约定由袁某某收受陆某某170万元好处费,并由陆某某代为保管,未实际交付。2023年11月,袁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在这类腐败案件中,被审查调查对象往往倚仗代持来隐藏利益输送链条。”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董海波表示,要紧盯要害、多方排查,锁定权力变现的链条,使证据形成闭环,让隐藏在幕后的受贿行为无处遁形。

  董海波举例称,全面分析被审查调查对象的生活经历、成长过程、权力运行轨迹,逐一排查其亲友圈、师生圈、战友圈、同乡圈、兴趣圈中交往频繁的人员,锁定关系密切人;分析排查其廉政风险点,紧盯容易滋生腐败的地域、领域和环节,确定主攻方向;运用大数据技术,研判其工商、税务、司法、金融等电子数据,找到突破口。“要将一个个看似关联性不强的人、事、物等信息碎片,还原成一张信息网络,精准研判其内在联系,挖掘出表象背后的疑点。”董海波说。

  2013年至2020年,广东省某技术中心原主任林某彬为某数码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该公司负责人谢某某告知林某彬已使用他人银行账户为其单独保管好处费70万元,可以随用随取,林某彬同意;2014年至2015年,林某彬为某科技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与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约定按合同金额的10%即200万元收取好处费,林某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50万元,剩余150万元交由张某保管,未实际取得;2014年至2018年,林某彬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约定按合同金额的10%即317万元收取好处费并交由刘某保管……截至案发,林某彬尚未提取上述由行贿人代持的537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未遂。2022年7月,林某彬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行贿人代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客观上代持财物处于行贿人控制之下,可能因为行贿人的反悔导致受贿人无法实际取得财物。因此,是否构成受贿既遂,关键在于受贿人能否实际控制财物。”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马玲解释称,案发时林某彬即将退休,对企业人员谢某某、张某、刘某等职务制约力和影响力减弱。同时,考虑到相关财物未实际取得,既未实际占有也未实际使用,且林某彬也曾让张某交付代其保管的100万元,但因被张某挪作他用,最后只交付了其中的50万元。因此,对于承诺贿款未实际取得的部分,认定为未遂。

穿透“代持”幌子,准确把握权钱交易本质

  “由于该类案件中缺乏显而易见的财物转移过程,因而必须用更全面更有力的证据来构建证明链条,从而透过‘代持’幌子,发现案件本质。”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马超表示,认定该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一是受贿人对行贿人的影响力,即受贿人能否让行贿人听从他,以便通过行贿人对代持的财物进行控制;二是受贿人对财物的支配力,即受贿人能否实际支配相关财物,如是否能够占有使用、获得收益、提取转移、变卖兑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