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删去耕地不得抵押规定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2)
居住权是物权编草案的一个新增亮点。但是对于这一新增权利,很多人表示“看不懂”。因此,二审稿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从而把居住权的核心要义即保障性权利明确出来。
二审稿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制度,和长期租赁到底是什么关系?杨立新指出,居住权不能有偿设立,否则就变成了房屋租赁。而房屋租赁是合同法问题,虽然有租赁权,但仅仅是一个债权,而不是物权,租赁合同是有偿的。但是居住权是物权,需要进行登记,可以产生对抗其他权利的效力。
“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双方的经济实力一般是不对等的,是强势一方给弱势一方设置居住权,因此要求无偿也是有道理的。”杨立新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