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从此有了“大管家”
科技伦理,从此有了“大管家”
■本报记者 温才妃
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根据该方案,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包信和,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等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也是今年两会的热门建议、提案。从提出到落地,仅4个多月时间,可谓迅速。
听到建议被采纳,熊思东很欣喜。他告诉《中国科学报》:“建议被采纳、能够推动社会发展,是每个人大代表的共同心愿,但国家出台重大决策并不能归因于某一个人,只能说大家劲往一块儿使,想到一块儿去了。”
那么,对于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学界又有哪些期待?
不能再由基层医院自己说了算
“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像疟原虫抗癌疗法等一些涉及重大科技伦理的操作,一个基层医院就可以自行决策了。”熊思东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前过分依赖基层、实行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显然,这远不是基层医院就能承担的科技伦理风险,是关乎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事情。这是中国科学家强烈呼吁国家层面建立伦理委员会的一个出发点。
涉人生物医学是目前科技伦理审查的焦点。
目前,中国涉人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主要依据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并再次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熊思东指出,上述办法、原则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各级伦理委员会大多是自设、自管,内部闭环运行;伦理审查缺乏专门的监管主体,一些机构伦理委员会监管较松,审查基本上属于走过场,伦理审查工作无评价与考核。
据悉,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建有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组织的只有87.5%,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置伦理委员会过少(分别为17.6%、5.4%和1.0%)。诸多伦理委员会没有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审查能力良莠不齐。
“伦理先行,有事先的预判,而不是亡羊补牢”
分层分级管理,是本次采访中专家的一致诉求。
熊思东指出,虽然说科技伦理应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但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而言应抓重点。“其处理的科技伦理问题,应是涉及面重大、纵深度深远的问题,是不仅影响当下,还对未来若干年有影响,尤其是对若干年影响并不是很清晰的科技伦理问题。”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提醒注意伦理标准的一致性。重大科技伦理问题错综复杂,远不是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国家层面应建立专门、权威的机构,汇集多学科专家,站在国家层面解决具体问题,打破过去部委在伦理标准上各行其职、各行其道的做法。“做到伦理先行,有事先的预判,而不是亡羊补牢。”
当然,成立国家伦理委员会,在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把握好尺度。熊思东补充,不要简单地把它从过度依赖基层变为过度依赖国家,这样也不利于促进科技发展。
“扎实研究新兴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狭隘理解科技伦理,人们的视线也许会过度放在生命科学,尤其是涉人医学上。实际上,“科技伦理的全覆盖,还在于新科技对人类基本共识的全覆盖。”熊思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