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4)
瞄准文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与装备,攻克一批关键瓶颈技术,实现文化领域重要软件系统和重大装备自主研发和安全可控,提升文化装备制造水平。完善文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应用设施的装备配备,加快文化装备关键技术、重要工艺、应用模式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与推广。
加强智能化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数字化采集、文化体验、公共文化服务和休闲娱乐等专用装备研制。加强激光放映、虚拟现实、光学捕捉、影视摄录、高清制播、图像编辑等高端文化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强舞台演艺和观演互动、影视制作和演播等高端软件产品和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快广播电视网络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支持内容制作、传输和使用的相关设备、软件和系统的自主研发及产业化。
开展绿色印刷、数字印刷、纳米印刷、按需印刷、智能印刷等技术、装备和材料研发与应用,加大印刷技术在微电子领域的应用研究,完善印刷业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加快物联网、现代物流等技术、产品与装备在新闻出版领域的集成应用,构建新闻出版业现代供应链体系。
(八)强化文化技术标准研制与推广。
实施标准化战略,完善文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研制与推广,推进技术专利化、产业标准化,完善产业评估体系建设,以标准助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
鼓励我国企业和社团参与国际标准研制,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政策,推动以标准为基础的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走出去”,加快文化技术标准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国家层面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全国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
建立地方层面的协调推进机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文化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可建立本地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文化、科技、经济等部门协同,定期沟通协调,推动本地区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
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出台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制定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新举措。
将文化和科技融合技术研发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署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和工程,加大对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的持续支持力度,聚焦目标、突出重点,形成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化和科技融合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科学规划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文化科技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培训辅导、信息咨询、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鼓励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依规设立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发挥其撬动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作用。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文化科技项目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双赢。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文化科技企业的投融资产品、风险控制技术、数据库等,推动文化科技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
(三)深化开放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