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2)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观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或违反制度规定;
(六)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二)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干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泄漏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违规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拒不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七)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八)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违规处理】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
(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十)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
(十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