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药品新用途专利问题(2)
获得药品用途专利权,并不意味着新用途的专利权人就可以自由实施其用途专利权。实际上,药品用途专利只是这种药品在其申请的新的适应症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而已。
获得药品用途专利权的权利人在实施药品用途专利权的时候,总是会同时涉及到对应的药品产品专利权,因此需要得到对应的药品产品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而对应的药品产品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产品的新的用途时,同样需要得到新用途权利人的许可。两者之间常常形成彼此交互授权的“专利交叉许可”关系。
若发现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特殊疗效的专利药,无疑是巨大的福音。但如果这种药品的生产和使用存在专利壁垒,则一方面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接洽谈判,寻求其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或者低成本获得许可来生产使用这些专利药品;另一方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议和需要,依法对该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及时有效应对疫情。当然,实施强制许可并不等于免费使用,同样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而且实施强制许可也需要有相应的触发条件,一般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等目的,方可实施。
专利强制许可是一个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此项制度,这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认可的一种措施。实践中,国际上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也有先例可循。例如,2006年,为应对艾滋病疫情,泰国政府对抗HIV病毒药物依非韦伦实施了专利强制许可;再如,印度政府也曾对治疗肾癌和肝癌药物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以此换取药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应对了公共健康危机。
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对于专利强制许可持审慎态度,截至目前尚无具体实施案例。但也始终认为,无论是交叉许可还是强制许可,在重大疫情面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都是第一位的,需要政府部门、专利权人、创新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等各方面携手合作、共同应对,才能更好地战胜疫情。
总之,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团结与互助,需要科技与创新,期待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同努力,加快疫情防控方面的科研攻关,加强有效药品和疫苗的筛选与研发,积极开放共享相关研究数据和病例资料,共同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 陶鑫良)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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