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病毒所未卜先知?(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2 1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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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吉利德公司申请专利的时间早于这次新冠病毒的发现时间,它的实验和专利申请中要求的权利不可能包括这个在其申请日之后才出现的新病毒,吉利德应只对它专利中有实施例说明的病毒拥有适应症专利。

在此项研究中的合作单位和武汉病毒所1月21日申报的专利,专利权人为合作单位,发明人为合作双方在该项合作研究中的团队成员。该专利属于针对抗2019新冠病毒的适应症专利,符合有关法规和通行准则,是药物研发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常、通常举措。

科学网:即便如此,有人认为,此举显得很不厚道?

肖庚富:因为此事,武汉病毒所的确承受了极大的舆论压力,这是事实。

这里要说明一点,合作双方在1月21日申报专利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并没有宣布启动。我们双方没有在媒体上宣传,而是先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然后按照科学规范将我们的发现整理成文章接受同行评议,我国主办的学术期刊Cell Research 接收文章并在网上在线公开后,我们才在所官网报道相关科研进展,这里有个时间差,所以造成普通民众误解。

另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其实可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即“强制许可”。

但是,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是贸易战的核心领域。美国吉利德公司拥有瑞德西韦的化合物专利,如果我国对瑞得西韦采取了强制许可,我们可能面临较大的国际舆论等风险,这是合作双方决定去申请专利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我国获得了瑞德西韦抗新冠病毒的适应症专利,就可能出现有利于我国的“交叉许可”情形。也就是各方都想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新冠病毒,但都会侵犯对方专利,因此就可能通过协商谈判,来进行相互的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瑞德西韦能够成药,美国吉利德愿意许可给中国企业,中方申请的适应症专利有可能成为一个可以对药价谈判产生影响的因素。从保障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依据国际惯例申请适应症专利,为我国争取了一个更好谈判筹码。

我想强调的是,合作双方都是国立研究机构,他们的工作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根本目标,所做出的决策也是基于这一根本目标。

至于此举是否会“伤害”吉利德公司,其实合作双方已经申明过: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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