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物安全制度化对策 《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快(2)
根据草案,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包括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常纪文说,《生物安全法》需要规范和调整的内容范围太广、内容太庞杂,难以做出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因此,要处理好该法与专门法律立法的关系,比如该法与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关系;与生态保护、生态平衡立法的关系,如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问题;与野生动植物立法的关系,如外来物种的引进如何规范问题等。
正是由于立法涉及范围广泛,草案在管理体制上也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将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
于文轩说,对于综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配合非常重要。因此,在立法内容上,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贯彻、管理体制层面的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法律制度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现有的低位阶的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都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专家建言
建立国务院生物安全保护协调机制
常纪文建议,为了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更好开展生物安全保护工作,需要科学构建《生物安全法》的管理体制。可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的管理体制中统筹考虑,基于此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设置的做法,建立国务院生物安全保护协调机制,下设综合组、立法组、数据信息组、工作指导组等工作小组。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制定规划、协调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开展部门工作评估和督促。
常纪文还建议,在监督体制方面,设立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体制,在国家和省、市级三个层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为了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生态灾难,有必要建立党政同责的体制和机制。为了发挥国家和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国家和地方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等。
在制度设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常纪文说,由于《生物安全法》属于相对独立的领域法,适用范围广,牵涉事项多,还要统筹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促进我国由生物资源大国转型为生物资源强国。因此,立法难度不小,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以法制建设的目标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加强体制优化、制度构建、机制创新和责任设置,为维护我国总体的国家安全作出专业领域的贡献。
于文轩说,目前已有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和技术指南。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应借鉴欧盟等国家的成熟经验,特别是将风险预防原则贯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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