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天鹅”事件频发 学术造假亟须系统性治理
“黑天鹅”事件频发 学术造假亟须系统性治理
近年来,我国学术造假“黑天鹅”事件频频发生。据统计,2019年我国学者因实验数据造假等问题被撤稿英文论文447篇,创近五年历史新高。
最近几年,针对学术造假问题,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教育部、科技部等科教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近十份与科研诚信建设相关的文件,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学术不端与学术造假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但与不断完善的学术不端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相比,我国学者因造假等问题被国际期刊撤稿的论文数不降反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学术治理的制度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治理效能。
学术造假事件绝不能仅作为偶发、独立现象看待,应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系统地排查分析科研领域中导致学术造假的深层次风险隐患。近年来被曝光的历次学术造假事件的背后,暴露出我国在学术治理的法制体系建设、学术造假的追踪问责机制建设、学术伦理规范体系建设、学术评价体系建设、学术服务中介及期刊出版业的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学术治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困境,亟须加强学术造假的协同治理。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完善学术造假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学术造假的风险成本和惩处力度。衔接顺畅、执行有力的法律制度是完善学术造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的根本保障。首先,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学术诈骗罪”和“科研成果诈骗罪”,将学术造假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对有确定事实和证据的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其次,应在《著作权保护法》《专利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现有法律体系中增加关于学术造假治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学术造假的概念解释、范围边界、行为要素、责任认定,规范对学术造假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及救济制度等。
建立“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提升学术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当下我国论文造假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和监管,尚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权威学术打假监管机构。学术造假行为发生之后,多处监管而又无人负责,不端行为最后不了了之,仍逍遥于规则之外。
建议把学术造假行为的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设立“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术诚信的国家标准,统一受理学术诚信问题的举报和调查,避免以往学术机构“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打假模式;负责学术诚信检测技术开发与人员的培训,定期发布“中国学术诚信年度报告”等。建议由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牵头建立学术造假行为认定“分级制度”,根据学术造假行为的表现、性质、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等指标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分级鉴定,对每一级学术造假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惩处措施,推进学术造假的“精准治理”。
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学术规范养成体系,提升学术共同体的内部治理能力。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养成是一个系统性的全生命周期工程,学术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自我净化”。建议建立贯穿中小学教育到大学研究生教育到科研人员职业教育的全生命周期学术规范养成体系;在中小学科普中重视科学精神塑造;在本硕博学生培养中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在科技工作者中注重职业规范教育,特别是在权威学者中着重推进学术道德水平和学术道德领导力建设。
不断增强学术共同体的荣誉感与使命感,授予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治理机构更加权威有力的学术造假调查处置权,以推进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伦理规范建设、学术自律,增强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