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教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勉励科研项目开拓科研助理岗亭吸纳高校结业生就业的通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01 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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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国科发资〔20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托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三、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国家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四、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五、加强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