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后,《科普法》2.0版能来吗(2)
比如,科普经费投入是科普工作受重视程度的基础指标之一。《科普法》第23条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可是,如何设定不同地区财政拨款的年人均科普经费保障“基数”,如何处理科普投入与同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关系,如何确定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占“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比例等,这些实际问题都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与真正的法治化存在不小的差距。
“要切实加强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法律对科普经费预算就应该提出明确的硬指标。”郑念认为。
再如,现有的《科普法》对于重要的科普工作者在具体的工作范围、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给予哪些优惠待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都是不明确的。这就很难对科普人才的培养、鼓励起到实际的效果。
因时制宜
《科普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从2001年的1.4%提升到2018年的8.47%,提升了约5倍。
可是,我国经济社会经历了近20年的飞速发展,当年的《科普法》所面对的环境,承担的使命,界定的责任、主体和内容等显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也导致了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遇到的问题,比如科普经费保障、科普主体权利义务、制作传播虚假科普内容等找不到追责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周忠和强调。
比如,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各种不实信息甚至是危险的谣言大行其道,不仅混淆了公众的视听,造成不安恐慌情绪,有些更是严重损害了科学家的名誉。
周忠和指出,移动互联时代,信息的传播更为全面、即时、具有交互性,自媒体在进行科普传播时缺乏门槛和监管。“但是,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科普传播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中是完全没有涉及的。”
再比如,科普人才是实施科普工作的根本保障。周忠和提出,现阶段,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职称体系建设是发展壮大科普事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9年北京市率先公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图书资料系列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并在当年进行了首次评定。
但他发现,整体上提供的职称数量过少,与专职科普人员总量不成比例;“参评”属于社会评审,与现行职称体系并不完全兼容,属于图书情报系列,科普工作者“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依然存在。获评相应职称后,在本单位人事体系中往往无法获聘,以及落实相应的待遇。
“未来,设立专门的面向专职科普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序列,设定‘量身定做’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全国科普事业需求以设定职称评定总量控制,将科普职称序列正式纳入我国正规职称制度体系,这些举措都急需在《科普法》中有所体现。”周忠和说。
在郑念看来,法律也好,政策也好,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如果不进行适时调整,不仅会阻碍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在 2016年的“科技三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实现科普的功能,制定与时代相适应的科普法治体系,针对新问题及时修法予以回应和规范势在必行。近年来提出并积极实施的重大国家发展目标也需要及时在修订的《科普法》中得到确认,才能真正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和科普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