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构造回应“前途的安详”:发起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2)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以假意手段侵害国民受教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国民受教诲权掩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按照不敷有关。因之,发起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国民受教诲权罪”。
他进一步指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国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诲公正制度,三是国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存心、客观方面及效果都切合犯法组成事件。对该罪的惩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如此既可淘汰冲击面,又抓住了抵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创立,可从基础上办理该类假意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对此暗示附议。她指出,中国教诲制度的设计是公正的,山东产生的顶替事件不是小事,也对制度的诺言带来攻击。“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人大对重大社会问题做一个呼应,通过完善法令制度办理人民群众体贴的问题,维护社会公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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