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能部令第19号 科学技能勾当违规行为处理惩罚暂行划定(2)
(一)在科学技能勾当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视查抄和评估评价等勾当中提供虚假质料,组织“打号召”“走干系”等请托行为;
(二)打点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务资金损失;
(三)无合法来由不推行科学技能勾当打点条约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姑息、容隐、纵容或参加本单元人员的违法违规勾当;
(五)未经核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调用、套取、转移、私分财务科研资金;
(七)不共同监视查抄或评估评价事情,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到达要求;
(八)不按划定上缴应收回的财务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划定举办科技伦理审查并监视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度安详、损害社会民众好处、危害人体康健的科学技能勾当;
(十一)违反国度科学技能勾当保密相关划定;
(十二)法令、行政礼貌、部分规章或类型性文件划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学技能人员的违规行为包罗以下景象:
(一)在科学技能勾当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视查抄和评估评价等勾当中提供虚假质料,实施“打号召”“走干系”等请托行为;
(二)存心夸大研究基本、学术代价或科技成就的技能代价、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能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务资金损失;
(三)人才打算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认真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改观事情单元,造成负面影响或财务资金损失;
(四)存心拖延或拒不推行科学技能勾当打点条约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低落方针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就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改动他人科学技能成就,编造科学技能成就,加害他人常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调用、套取财务科研资金;
(八)不共同监视查抄或评估评价事情,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到达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类型;
(十)开展危害国度安详、损害社会民众好处、危害人体康健的科学技能勾当;
(十一)违反国度科学技能勾当保密相关划定;
(十二)法令、行政礼貌、部分规章或类型性文件划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九条 科学技能勾当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罗以下景象:
(一)采纳弄虚作假等不合法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视查抄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管“打号召”“走干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事恋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视查抄进程和功效;
(五)索取、收受好处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合法好处;
(六)出具明明不妥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视查抄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进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工具的科学技能成就;
(九)违反国度科学技能勾当保密相关划定;
(十)法令、行政礼貌、部分规章或类型性文件划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能处事机构及其事恋人员的违规行为包罗以下景象:
(一)采纳弄虚作假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科学技能勾当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交易、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改动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取代提供科学技能勾当相关处事;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好处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合法好处;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质料等;
(八)违反国度科学技能勾当保密相关划定;
(九)法令、行政礼貌、部分规章或类型性文件划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惩罚法子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能勾当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归并采纳以下处理惩罚法子:
(一)告诫;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必然范畴内或果真传递品评;
(五)终止、取消有关财务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能勾当;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务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取消嘉奖或荣誉称谓,追回奖金;
(八)打消一按期限内财务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能勾当打点资格;
(九)克制在一按期限内包袱或参加财务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能勾当;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法的,移交有关构造处理惩罚。
第十三条 对付第三方科学技能处事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环境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惩罚或处理惩罚权限的主管部分或行业协会处理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