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8-11 14: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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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网站平台应当综合考虑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严重程度、发布频次、舆论影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统一标准的原则,分级分类、规范准确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二十条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删除或同等效果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限时加私”措施:

(一)被举报信息刊发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关键节点的;

(二)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

(三)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

(一)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存在劳资、合同、股权、产权、债务、消费等纠纷的;

(二)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属于利益相关方或存在竞争关系的;

(三)企业已就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启动起诉、报案等司法行政程序的;

(四)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无法得到有关部门证实的;

(五)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公众较大误解的。

第二十三条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依法依约对网络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一)假冒仿冒的;

(二)持续发布涉企侵权信息,屡罚屡犯的;

(三)恶意首发首转、多发多转涉企侵权信息的;

(四)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或发布涉企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主体对处置措施提出异议的,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被举报主体提供不侵权的相关证明,并依据双方举证综合判断、视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