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4)
第二十五条 网站平台受理涉股东、高管、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当报请省级网信部门审核。对重大事项,报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网站平台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滥用举报处置权利,严禁实施有偿删帖、人情删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利用举报处置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层级把关,强化内部监督,确保依法依规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二十八条 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留存全量数据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网信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相关账号处置情况,定期报送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信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对属地网站平台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责编:罗知之、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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