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2)
《若干措施》提出,要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要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国家科技评审专家库。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指南编制专家组,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科技奖励等评审专家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等绩效评估专家组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高层次科技战略咨询机制、各级各类学会组织应根据需要设立青年专业委员会,推动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打破职称、年龄限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多层次参与学会组织治理运营。
《若干措施》要求,要提升科研单位人才自主评价能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要根据职责使命,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减少考核频次,开展分类评价,完善并落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职称职务破格晋升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坚决破除“四唯”和数“帽子”倾向,正确看待和运用论文指标,形成既发挥高质量论文价值,又坚决反对单纯以论文数量论英雄的氛围。合理设置机构评价标准,不把论文数量和人才称号作为机构评价指标,避免层层分解为青年科技人才的考核评价指标。
《若干措施》要求,要减轻青年科技人才非科研负担。持续推进青年科技人才减负行动。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结果导向、简化流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研助理制度,切实落实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避免在表格填报、科研经费报销等方面层层加码,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减少青年科技人才个人科研业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杜绝不必要的应酬活动,保证科研岗位青年科技人才参与非学术事务性活动每周不超过1天、每周8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科研学术活动,将保障青年科技人才科研时间纳入单位考核。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一线科研人员从事非科研工作。
《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大力度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境)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学习培训和合作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青年学术带头人发起和牵头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提升青年科技人才国际活跃度和影响力。
《若干措施》要求,要加大青年科技人才生活服务保障力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当方式提高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薪酬待遇,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向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关怀爱护,保障青年科技人才休息休假,定期组织医疗体检、心理咨询活动,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营造宽松和谐的科研文化环境。各地要重视并创造条件帮助青年科技人才解决子女入托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若干措施》强调,要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青年科技人才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和常态化联系青年科技人才机制,抓好政策落实,为青年科技人才加快成长和更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用人单位要落实培育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制定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青年科技人才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全面提升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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